公司未足額繳社保,是否需賠償員工延期退休待遇損失?
瀏覽次數(shù):0 日期:2018-10-31
陳瑛姑系廣州四風從化分公司(下稱四風公司)員工,雙方于2012年6月1日簽訂期限為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由四風公司派往疆尋公司處任保潔員。
四風公司從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間為陳瑛姑繳納了工傷保險。
2013年5月1日,陳瑛姑與疆尋公司直接簽訂了期限為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勞動合同,約定陳瑛姑在疆尋公司所承接項目從事保潔工作。
2015年4月30日,陳瑛姑與疆尋公司續(xù)訂期限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陳瑛姑在疆尋公司所承接項目從事保潔工作。
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jīng)]有續(xù)簽,陳瑛姑于2015年9月26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養(yǎng)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未辦理退休手續(xù),但仍在疆尋公司處工作。
2015年12月14日,陳瑛姑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兩公司支付延遲退休損失。仲裁委不予受理。
陳瑛姑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四風公司、疆尋公司賠償陳瑛姑延遲退休損失(損失計算時間從2015年9月開始,到實際領(lǐng)取退休金時止)共13500元,其中基礎(chǔ)養(yǎng)老金=(上一年廣東省待崗職工平均工資數(shù)5908元+個人月工資2000元)/2 x 15,再加上個人賬戶資金。
庭審中,陳瑛姑主張四風公司只為其繳納了2012年6月到2013年2月的工傷保險,沒有足額繳納其他社保險種,疆尋公司未為其繳納任何社保費用,故要求兩被告賠償延遲退休損失。
疆尋公司認為陳瑛姑在工作期間提出由其自行在街道繳納社會保險,不需要公司繳納社會保險,因此公司并未為陳瑛姑繳納社會保險,但陳瑛姑之前一共繳納養(yǎng)老保險91個月,后面的80個月是陳瑛姑一次性補繳的,即使加上公司應為其繳納的9個月養(yǎng)老保險,陳瑛姑也遠遠達不到能夠辦理退休領(lǐng)取退休金的180個月的標準,根本不能辦理退休。
四風公司則稱其司曾催促陳瑛姑辦理補繳社會保險,為此,四風公司向陳瑛姑發(fā)出《關(guān)于催促陳瑛姑繳交社保補繳個人部分費用通知書副本》,陳瑛姑確認收到該份通知,并認為社保機構(gòu)核定的繳費月份不正確,故不同意先向公司支付社會保險個人部分的費用,而是要求公司全額支付,陳瑛姑應承擔的個人部分費用待辦理好退休手續(xù)后再返還給公司。
一審法院:陳瑛姑未能及時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是自身特殊原因造成,不能完全歸咎于公司,因此不支持賠償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jù)陳瑛姑提交的《繳費歷史明細表》顯示,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間四風公司僅為陳瑛姑繳納社會保險工傷一項,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間的繳費單位為廣州市海珠區(qū)官洲街道社區(qū)服務(wù)中心。
由此可見,陳瑛姑在與四風公司存在勞動關(guān)系的最后期間有該案外人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陳瑛姑與疆尋公司建立勞動關(guān)系時已經(jīng)有該案外人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并繳費至2015年7月,且陳瑛姑2013年才一次性補繳80個月的養(yǎng)老保險費。因此,陳瑛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社會保險費累計繳費不足15年而未能及時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有其自身特殊原因造成,并非完全由于其與兩被告存在勞動關(guān)系時兩被告未為其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所導致。
而且,陳瑛姑接到四風公司的繳費通知后又拒絕支付其社會保險費個人應繳部分的金額,致使補繳工作無法及時完成。陳瑛姑庭審中又以社保機構(gòu)核定的繳費月份不正確為由不同意向公司支付社會保險個人應繳部分的金額,該擴大損失的后果應由陳瑛姑自行負擔。
綜上,陳瑛姑主張被告賠償其延遲退休損失的請求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jù),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陳瑛姑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公司沒有足額為陳瑛姑繳納有關(guān)社保,這是導致陳瑛姑遲延退休的唯一原因。法律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必須為勞動者足額購買社保。四風公司通知陳瑛姑補交社保是在2016年1月28日,也就是說公司在2016年1月28日之前沒有履行義務(wù),這是導致陳瑛姑遲延退休的唯一原因,公司必須承擔其法律責任。
二審法院:四風公司未依法為陳瑛姑繳納社保是導致其遲延退休的直接原因,公司應賠償損失
二審期間,陳瑛姑確認仍在疆尋公司處工作。陳瑛姑陳述2013年11月自己一次性補繳80個月社保,2015年7月才發(fā)現(xiàn)四風公司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間沒有按規(guī)定繳交社保,于是要求對方補繳,但雙方發(fā)生爭議沒有補繳。陳瑛姑后來自行補繳了9個月社保,并已于2016年9月辦理退休手續(xù),目前退休金額每月1113元。陳瑛姑要求賠償延期退休損失按每月1113元從2015年9月起計算12個月,并確認不需要對方承擔社保費用。
廣州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span>
陳瑛姑提交的《繳費歷史明細表》顯示,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間四風公司僅為陳瑛姑繳納社會保險工傷一項,并未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截止2015年8月陳瑛姑累計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171個月,未達到辦理退休領(lǐng)取退休金的繳納180個月的標準。
如果四風公司依法為陳瑛姑繳納社保,或者在2015年陳瑛姑法定退休年齡到來前及時補繳,陳瑛姑即可于2015年9月及時辦理退休,領(lǐng)取退休待遇。
因此,四風公司未依法按時為陳瑛姑繳納社保是導致陳瑛姑遲延退休的直接原因。
四風公司雖于2016年1月28日向陳瑛姑發(fā)出繳交社保補繳個人部分的通知,但因雙方對于補繳事項未達成一致意見而未進行補繳,且四風公司發(fā)出上述通知書的時間晚于陳瑛姑依法可以退休的時間,延遲退休的事實已經(jīng)發(fā)生。
現(xiàn)陳瑛姑自行辦理了社保補繳并已辦理退休手續(xù),四風公司無法也無需再辦理補繳手續(xù),因此,陳瑛姑要求四風公司賠償其延期退休的待遇損失,按照每月1113元計算12個月共13356元,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陳瑛姑的上訴有理,對于其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對于陳瑛姑延遲退休待遇損失問題判決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四風公司從化分公司向陳瑛姑支付延遲退休待遇損失13356元。
案號:(2016)粵01民終15976號(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