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時已超過退休年齡,但簽的是勞動合同,構成勞動關系嗎?(高院再審)
瀏覽次數(shù):0 日期:2020-05-04
入職時已超過退休年齡,但簽的是勞動合同,構成勞動關系嗎?(高院再審)
何英姑于2014年入職東莞某玩具廠,入職時已經(jīng)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入職時公司與何英姑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
2018年5月,何英姑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公司不同意。
何英姑遂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庭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不受理通知書,以何英姑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申請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范圍為由,不予受理。
何英姑不服該不予受理通知書,就此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如下:
1.判令公司依法支付拖欠的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資4280.1元;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的工資1501.8元;2018年5月1日至5月13日的工資1610.6元。
2.判令公司依法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依法應得的工資差額26312.13元。
3.判令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17958.8元(4489.7元/月×4個月)。
4.判令公司支付2016年至2018年5月期間應休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工資12951元(4489.7元/月÷26天/月×10天×3倍×2.5年)。
5.判令公司支付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的高溫津貼750元(150元/月×5個月)。
以上4項合計65364.43元。
一審法院:本案應為勞務糾紛,不屬于勞動糾紛范疇
一審程序中,法院釋明要求何英姑按勞務合同糾紛主張權利,何英姑當庭表示不同意變更本案案由為勞務合同糾紛。
一審法院認為:何英姑與公司之間形成勞務關系,何英姑的各項訴請均是處于勞務關系期間,本案應為勞務糾紛,不屬于勞動糾紛范疇。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何英姑的起訴。一審案件受理費5元,退回何英姑。
何英姑不服,向東莞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何英姑入職時已經(jīng)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公司不構成勞動合同關系
東莞中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何英姑與公司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本案中,由于何英姑在2014年入職時已經(jīng)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根據(jù)前述法律規(guī)定,何英姑與公司并不構成勞動合同關系,現(xiàn)何英姑堅持基于勞動合同關系提起本案訴請,原審法院予以駁回并無不當。何英姑因向公司提供勞務所享有的相關權利可另循勞務關系予以救濟處理。
綜上,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申請再審:法律未對成年勞動者作年齡上的限定,我與公司構成勞動關系
何英姑仍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認為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法院認定屬勞務合同糾紛,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一、我于2014年11月3日正式受聘于公司包裝部,當時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公司已經(jīng)清楚了解并知道我的實際年齡已達退休年齡,而且其也一直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來要求勞動者的。根據(jù)公平、誠實、守信、合法的原則,本案理應屬于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調解處理范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8條關于對勞動者年齡界定的規(guī)定未對成年勞動者作年齡上的限定,根據(jù)法無禁止則可的原則和我國現(xiàn)階段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擬對勞動者延遲退休的規(guī)定,也是鼓勵雖已經(jīng)達到50周歲或者60周歲的勞動者延遲退休。社會保險法對雖已經(jīng)達退休年齡,但社會養(yǎng)老保險費未繳滿15年的,還可延長5年的繳費年限,延長5年繳費仍然繳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滿15年,同時辦理養(yǎng)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xù),由此可知,我國勞動法并未對成年勞動者的年齡作限制性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雙方構成勞動關系。
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沒有依法享受退休待遇和領取退休金的就應按勞動關系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nóng)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的確定標準問題的答復》(【2015】民一他字第6號),故本案應按勞動合同糾紛處理。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在法律效力層級上都高于國務院制定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五、作為一個合法公民,參加和付出了真實辛勤的勞動,就連公司自己在法庭上就曾經(jīng)明確表示愿意支付給我的勞動報酬都被一審法院剝奪了,明顯違反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初衷,違背國家勞動光榮的號召。
高院裁定:何英姑在原審法院向其解釋后仍堅持以勞動合同關系提起本案訴訟,一、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并無不當。
廣東高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申請人何英姑與公司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何英姑在2014年入職時已經(jīng)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何英姑與公司并不構成勞動合同關系而是屬于勞務關系,何英姑在原審法院向其解釋后仍堅持以勞動合同關系提起本案訴訟,一、二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上訴并無不當。
何英姑認為本案屬于勞動關系的再審申請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何英姑因向公司提供勞務所產(chǎn)生的糾紛可另訴解決。
綜上,何英姑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再審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何英姑的再審申請。
案號:(2019)粵民申5181號(當事人系化名)
【參考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廣東高院《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11.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